據新華社北京1月2日電 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檢察院、公安部、司法部近期聯合發佈了《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》,對實踐中存在的問題進行了明確。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有關負責人對意見中的焦點問題進行瞭解讀。
   據瞭解,有些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未使用暴力、脅迫或者其他強制手段與幼女發生性關係,而以各種理由辯解是與幼女正常交往,不明知被害人是幼女。審判實踐中,對“是否明知被害人系幼女”存有爭議。
   意見規定,對於不滿12周歲的被害人實施姦淫等性侵害行為的,應當認定行為人“明知”對方是幼女。
   “也就是說,即使被害人身體發育、言談舉止等呈早熟特征,行為人亦辯稱其誤認被害人已滿14周歲,也不應採信其辯解。”這位負責人解釋說,經過對大量審結案例進行統計分析,發現12周歲以下幼女基本都處在接受小學教育階段,社會關係簡單,外在幼女特征相對較為明顯;即使極個別幼女身體發育早於同齡人,但一般人從其言談舉止、生活作息規律等其他方面通常也足以觀察其可能是幼女。
   考慮到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年齡段的幼女,其身心發育特點與已滿14周歲的未成年少女較為接近,意見規定,從被害人身體發育狀況、言談舉止、衣著特征等觀察可能是幼女,而實施姦淫等性侵害行為的,也應當認定行為人“明知”。
   意見規定,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偶爾與幼女發生性關係,情節輕微、未造成嚴重後果的,不認為是犯罪。  (原標題:性侵不滿12歲幼女 應認定為“明知”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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