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制網訊 記者吳亞東 日前,廈門市湖裡區審理一起特殊的離婚案件,妻子以婚後發現丈夫是同性戀,婚姻關係名存實亡為由要求結束與丈夫五年的婚姻關係。
  妻子李紅(化名)訴稱,其與丈夫張晨(化名)是經朋友介紹認識的。婚後,李紅髮現張晨是同性戀,結婚至今兩人尚未發生兩性關係,夫妻關係名存實亡。雙方因此時常爭吵,後期便再也無法溝通、形同陌路,現二人已經分居近兩年。
  李紅因此請求法院判令解除其與張晨的婚姻關係,並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,同時以張晨為婚姻過錯方為由要求張晨賠償其10萬元的經濟損失。而被告張晨卻否認自己是同性戀,稱妻子是在誣告,因此不同意離婚,並認為自己沒有理由賠償李紅經濟損失。
  經法院查明,李紅與張晨於2008年2月20日登記結婚,婚後並未生育子女。另查明,2013年3月13日,張晨因犯盜竊罪被廈門市湖裡區人民法院判處拘役5個月。
  湖裡法院經審理認為,李紅未提交證據證明張晨系同性戀,故對李紅關於張晨系同性戀,結婚至今原、被告雙方尚未發生夫妻關係的說法不予採信。此外,法院認為,李紅、張晨二人結婚已五年多,張晨因犯罪被判處拘役五個月,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夫妻感情,但以現有證據來看,尚未達到感情破裂的程度,仍有和好的可能,故法院認為,李紅提出離婚的理由並不充分,不予准許。
  據此,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條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,法院判決駁回原告李紅的離婚訴訟請求。  (原標題:妻子訴丈夫同性戀 法院駁回其離婚請求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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